北京春苗儿童救护服务交流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捐赠物品的管理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
第七章 费用的管理
第八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春苗儿童救护服务交流中心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春苗儿童救护服务交流中心章程》制定的。机构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擅自修改,需要修改时,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机构资金的使用;有效地利用机构的各项资产;检查、监督机构的业务活动,控制业务和财务风险,努力提高机构的社会效益。
机构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下设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岗,负责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构财务部对理事长负责,向理事长报告财务工作;接受机构监事对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检查及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机构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由理事长聘任和免职。
第七条 财务部的职责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 管理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和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
2、 遵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填制并审核
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开展会计监督。
3、 按照有关规定及上报要求按时完成税务工作。
4、 根据机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及业务活动计划的要求,负责主持机构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的要求负责主持机构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审核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5、 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
6、 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检查、监督。
7、 参与机构经营决策。监督、检查各部门月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
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理事长报送月份、季度、年度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条 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机构的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机构要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超过现金规定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要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发生现金溢缺,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机构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要依据银行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同时要记载收、付款凭证号码或种类。
每月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与每月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与月份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应及时追查清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机构的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业务。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要签发不写金额的支票时,须经主任批准,并在支票上填上签发日期、用途及用款限额。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是指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每季度按应收款明细账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及时催收和结算,并编制季度应收款项帐龄分析表,责成有关人员查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预付账款是机构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机构的存货包括自行采购或接受捐赠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取得存货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存货时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发出成本。个别计价法即每次发出存货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项存货发出的实际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报理事会批准后,从下一年度执行,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存货管理要求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每月末对存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年末对存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机构受托代管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属于机构的存货,但代保管部门要设立“代管存货明细账”并负责记账工作,每月要与会计账面余额及委托方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机构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中耗用的,单价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材料、物资、商品、工具、用具、器皿等。有些物品其单位价值虽在2000元以上,但就其性能和用途而言属于易耗、易碎或更新频繁的,也一律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管理。
购买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同时建立《低值易耗品备查簿》,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逐一进行登记,每年末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
第十八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分摊的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应按收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机构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的易耗、易碎、更换频繁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内部转移和折旧等制度。
每年年末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原值的5%扣除残值。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如下:
(一)设备类 折旧年限
1、机器设备 10年
2、动力设备 15年
3、自动化、非自动控制设备 10年
4、运输设备 4年
5、电子计算机 3年
6、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年
7、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3年
8、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3年
9、音响、录(摄)像机 3年
10、加工设备 10年
11、制冷设备 10年
12、其它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5年
(二)房屋、建筑物类
房屋建筑按35年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
2、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在建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当月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照提折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章 捐赠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捐赠物品是机构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
1、捐赠物品的管理是指机构对捐赠的物品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进行分类管理。机构对捐赠的物品要建立严格的验收、出入库、保管等制度。
2、捐赠物品应严格地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当接受的捐赠物品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3、机构对捐赠人捐赠的钱物应在机构的网站上按月进行公布。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机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设立分支机构或购买股票、债券、股权、有价证券,或委托投资、委托理财等业务。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机构不开展投资业务。需要开展投资业务时,投资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1、向理事会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等待审议批准。
2、理事会批准《投资项目建议书》后,项目组方可进行投资项目的调研工作;项目组向理事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此项目的政策、效益、风险的论证。
3、理事会批准《项目可行性报告》。
4、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决议,有关部门方可签订协议和办理各种手续。
5、按照签订的协议,机构方可将资产实际投出。
6、取得所投资项目有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并由办公室编号、存档。
7、机构对外投资的计价原则和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外单位捐赠给机构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以接受。
第七章 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费用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机构的管理效率,机构应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费用。根据机构的业务需要,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应制定《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费用核算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有关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支出。
第三十条 机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机构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部应规范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签发。
第三十四条 各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税收制度,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的支出范围、标准执行公益支出和费用支出,执行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构不得为其他单位做任何经济担保。确实需要担保,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担保。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机构因经营期满或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成立清算委员会,行使机构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机构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三十九条 清算财产应按照理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进行处理。对清算财产的作价可以以其账面价值或重估价、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四十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损益、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一条 机构的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理费用(清理费用指发生的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注册会计师报表审查费、诉讼及律师费、公告费等)、职工工资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其它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该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应编报清算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机构的会计档案,由出资者负责保存。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机构总体发展战略,每年,为确保顺利地实施机构的业务目标,机构对各项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每年10月中旬,由主任召开下一年度的业务工作计划会议,布置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要求,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支协调的原则编制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用用和其他费用。主任会同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审核各部门的财务预算后,由财务部汇总形成《机构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主任向各部门下达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并布置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分解,将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分解到各月份。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各部门需要提交《调整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报理事长审批,或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机构的年度财务决算是会计年度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理事会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财务部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机构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数量、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要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指对机构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各种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业务活动成本和费用开支情况,资产的使用及状况,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等。
每月末、季末、年终,财务部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财务分析的书面报告报送主任、理事长或理事会,为机构经营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第五十二条 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财务部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机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所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理事会和管理者等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主要渠道。披露真实的财务信息是建立机构社会公信力最重要的工作。机构财务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每年机构在年度检查后,须将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机构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2011年1月制订,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春苗慈善机构
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二、捐赠办法
三、应收款、预付款管理办法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五、费用管理办法
六、差旅费管理办法
七、会计档案管理制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机构现金、支票的管理,确保现金和支票的使用和安全,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北京春苗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制度适用机构所属的各个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擅自修改。需要修改时,由财务部负责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机构对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分别进行单独算,银行收入与银行支出分别进行单独算。
第四条 支付控制。
1、出纳职能要与会计、采购、收货业务职能分开。
2、所有的付款必须经过规定的授权批准。
3、每笔付款必须能够追踪,单独认定和在会计记录中反映。
4、付款申请必须附上相应的业务合同,收货报告,发票原件等文件。为防止重复支付,已经支付过款项的所有附件都要盖上《附件》戳记,避免重复使用。
5、半个月办理一次现金报销业务。借现金、支票者提前2天预约。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奖金等;
2、支付个人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
3、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搬运费、咨询费等及其他服务性的费用;
4、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转账结算起点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6、向不能进行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其他物品支付的款项;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现金管理
1、机构要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2、每日工作结束时,出纳应盘点现金并和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
日清日结。盘点结果要书面记录,有差异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财务经理汇报差异情况,财务经理要及时进行处理。每月月底,财务经理负责监督现金盘点。
日或月盘点后确定的现金长、短款不得做相互抵补处理,确定的长款做机构的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处理;确定的短款,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3、每日工作结束时,出纳人员须将银行核定额度内的现金部分全部存入保险柜,不得将现金存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将超过银行核定额度部分的现金存入银行。
4、现金借款只限于差旅费借款和备用金借款两种业务。在提交《借款申请单》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应的支持文件。
(1)借款审批权限。
差旅费借款的审批权限:主任、部长正职出差借款由理事长审批;部长以下人员出差由主任审批。
备用金借款的审批权限:视各部门零星采购的频繁程度,由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审批。如因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业务备用金额度时,设置备用金的部门应再次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批准后执行。
(2)借款额度。
差旅费借款每次不应超过人民币5000元;备用金额度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2000元人民币。
(3)借款清理。
差旅费。借款人员须在出差归来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报销单据到财务部清账。
备用金。使用备用金采购物品时,采购人员应按着机构规定的采购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采购后,管理备用金人员按规定的时间报销。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备用金使用规定的,财务部有权取消其备用金的使用权。
差旅费、备用金丢失或被盗,借款人员负责全部赔偿损失。
5、财务部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的现金库存限额、部门的备用金限额进行抽查;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和账实、账账不符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理事长。
财务部门发生现金丢失、被盗事件,责任人应立即书面报告理事长。
6、不准超出规定的范围、限额使用现金;不准超出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用现金发放工资时,要做到当天取款当天发放,不得过夜发放。
7、机构人员将收到的现金捐赠款交财务部,并将发票交予捐赠人。任何人不得截留现金捐赠款。
8、不准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9、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任何方式私自收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设账户。
10、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将机构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11、不得利用本机构的账户代其他单位或私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1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机构的现金收入。
13、不得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七条 机构应在信誉好、资金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银行开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以及账户资金存期的改变都需要由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提出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出纳人员到银行办理手续。在银行预留机构和理事长的印鉴。
第八条 机构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从开户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同时会计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每月编制银行未达账调节表。
会计负责将银行对账单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对账,打印银行余额调节表并交财务经理审阅并签名。银行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要体现未达账项的内容、日期、凭证号、金额,并将银行对账单附后。对未达账项的分析由会计进行跟踪。
第十条 购买支票。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财务部长根据支票的用量,审批购买数量。出纳人员按银行规定购买支票。
第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
签发现金支票只限于发放工资和提取备用金两种用途。出纳提出申请,财务部长审核批准后,出纳将支票和支票存根的内容填写清楚、完整、一致并在支票的正面和背面的背书处均盖上银行预留印鉴,方可到银行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签发转账支票。
1、支票起点金额为100元。支票有效使用期为10天,即从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到期遇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统一假日)顺延,过期作废。
2、各部门领用支票时,须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详细填写申请单上的各项内容。提交“领用支票申请单”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应的支持文件。
“领用支票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送财务部长审核签字,经主任或理事长批准后,出纳方可签发支票,并在财务部的“领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出纳签发的支票和支票存根的内容必须清楚、完整、一致。
4、出纳人员不得签发下列性质的支票:
(1)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
(2)不得签发过期支票;
(3)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4)不得签发出租、出借支票;
(5)不得签发抵押支票;
(6)不得签发印鉴不全的支票;
(7)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8)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9)不得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0)不得将支票交予其他单位代为签发。
5、原则上出纳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在金额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主任批准方可签发,但签发支票的内容除金额栏可以不填写外,支票上的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完整、齐全。不得签发全部空白的支票。
6、原则上不得向第三者开具支票。特殊情况需要签发时,责任人向理事长提交申请报告,提交原收款单位和现收款单位款项转让的法律文件,理事长批准后,财务部依据理事长批示、原收款单位和现收款单位款项转让的法律文件,方可开具支票。理事长的批示、原收款单位和现收款单位款项转让的法律文件一并作为附件附于支票存根后做为会计的原始凭证处理。
7、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密码填写在支票上,领取支票人应将所持支票和支票密码分开妥善保管。
持票人应将所持支票放在支票夹内妥善保管。一旦支票丢失,应及时报告财务部和主任,财务部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因丢失支票造成机构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对外挂失声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收受支票。
1、接受支票人员在收到支票时,要仔细、全面地审核支票是否合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支票不能收受:
(1)支票的右上方没有“交换账号”的;
(2)支票字迹涂改、印鉴不清、印鉴不齐全的;
(3)支票折叠或撕损的;
(4)支票过期的;
(5)远期支票的;
(6)付款单位的现金支票;
(7)付款单位借用的支票(指支票印鉴与出具支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支票);
2、原则上出纳审核无误的支票,应在当日或次日存入银行,不得拖压。
3、交存银行的支票发生退票时,财务部出纳要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追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在财务部通知之日起2天内完成追收工作。
第十四条 支票的管理
1、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分开并由专人保管,即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支票印鉴由财务部长保管。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应分别锁入各自的保险柜里,防止遗失和被盗。
2、使用支票须按支票的顺序号签发。
3、财务部要建立《购买支票登记簿》、《领用支票登记簿》和《收受支票登记簿》制度,出纳负责填写和管理。
4、支票只能在签发的同时加盖印鉴,不得将空白支票事先盖好印鉴备用。
5、作废的支票要立即加盖“作废章”,单独保管,年度装订成册与会计档案一并保管。
6、出纳和领取支票人员要及时清理领用的支票。一般要求在支票签发之日起5天内报销清还。确属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清还的,经手人要向财务部负责人提交申请,财务部长确定归还时间。到时仍未能报销清还的,出纳人员要立即向责任人进行追查,避免发生问题。对3次以上或无故拖延不及时报销清支票的,财务部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其领用支票业务。
7、每月月底由财务部长负责监督盘点支票(包括作废支票),并出具支票盘点报告。
8、不得将机构的银行账号租、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章 财务纪律
第十五条 机构所属部门、员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开具空头支票;
(2)将支票出租、出借、转让、抵押;
(3)将支票交予其他单位代为签发;
(4)支票丢失或支票被盗;
(5)收受付款单位借用支票;
(6)挪用支票私用(挪用公款);
(7)支票、支票印鉴统一保管,或将空白支票事先盖好印鉴备用。
第十六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财务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1年1月制订,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构目前使用两种发票,一种是捐赠发票;一种是普通发票。本制度所阐述的发票管理,是指机构对捐赠发票、普通发票购置、开具、结存、保管、查询、核销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机构财务部负责发票的全面管理工作。财务部要设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查询、核销等管理工作。不得向财政、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发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个人的发票。
机构的发票只限于机构经营活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机构的发票出售、出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外出。
第四条 空白发票要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开具发票后方可加盖财务印鉴,不得将空白发票盖上财务印鉴备用。
二、捐赠发票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捐赠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查询、核销工作;负责建立《购置捐赠发票登记簿》和《开具捐赠发票登记簿》,并负责购置、开具捐赠发票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财务部长每月要对捐赠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
第六条 机构只能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购置捐赠发票,不得向财政局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捐赠发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捐赠发票。购置捐赠发票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购置捐赠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必须按顺序号使用捐赠发票,发票不得缺页、撕毁和拆本。开具捐赠发票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开具捐赠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交予捐赠人或捐赠单位。
第七条 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出纳人员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开具捐赠发票时要做到:
1、抬头处要填写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2、发票各联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一次填开,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要填写一致;
3、发票各栏目要全部、如实的填写,不得留有空栏目。不得隔行填写,不准留有空格,发生空格时,在空格处划一斜线注销(也称封闭线);
4、金额合计数的大、小写要一致,大写的金额合计数前用“(X)”符号
5、开具的发票应字迹清楚规范,不得潦草,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
6、开错发票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将开错的发票加盖“作废”戳记或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完整保存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出纳人员要将空白捐赠发票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每月要盘点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部长汇报。
出纳人员不得将使用的发票摆放在桌面上。发票开具完毕,应立即收入安全处存放,防止丢失。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外部对捐赠发票的查询工作。外部查询人员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查询申请书,经财务部长审核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予以接待,并收托和保存查询信件。出纳人员必须现场陪查,不允许查询人员自行查询,不允许查询人员将捐赠发票带离现场。
第十条 捐赠方丢失发票要求补开的,出纳人员不得为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补开捐赠发票。特殊情况,经主任签字同意后,可根据捐赠方提供的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捐赠单位、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项目),查找出原捐赠发票存根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捐赠发票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机构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捐赠方。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捐赠发票只限于本机构经营活动使用,任何人不得将本机构的捐赠发票转让、出售、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捐赠发票;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涂改捐赠发票;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捐赠发票;任何人不得将捐赠发票携带外出;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二条 捐赠发票使用完毕,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捐赠发票存根,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的保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为五年,保存期满后,财务部报机构备案后,报经财政局(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普通发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是指机构使用的除捐赠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查询、核销工作;负责建立《购置普通发票登记簿》和《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并负责购置、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财务部长每月要对普通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的审批手续,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规定办理。不得向税务局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普通发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普通发票。
基于税务机关对发票实行不定期的换版制度,机构购买普通发票的数量原则是多批次少数量,最多为半年的使用量。
购置普通发票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购置普通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必须按普通发票的顺序号使用普通发票,发票不得缺页、撕毁和拆开使用。开具普通发票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交予付款人。
第十六条 除捐赠业务外,机构发生的其他业务收款均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发票的各联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一次填开;
2、发票各栏目要全部、如实的填写,不得留有空栏目。不得隔行填写。
3、开具的发票金额合计数的大、小写要一致;
4、如有填写错误的发票,必须注明“作废”,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付款方丢失发票要求补开的,出纳人员不得为其补开发票。特殊情况,经主任签字同意后,可根据付款方提供的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付款单位、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内容),查找出原发票存根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发票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机构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付款方。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的使用、保管、查询等工作,均按本制度第八条、九条、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发票存根联的保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为五年,保存期满后,财务部报机构备案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机构所属部门、员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买卖发票,将发票出售、出借、转让;
2、未按财政局规定购置、开具和管理发票的;
3、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购置、开具和管理发票的;
4、将空白发票事先盖章备用的;
5、外出携带空白发票的。
第二十一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门店财务部。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11年1月制订, 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应收款、预付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北京春苗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为按时收回机构的资金,规避资金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款项
本制度所定义的应收款项是指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条 目前,机构原则上暂不开展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业务,特殊情况发生此项业务时,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此项业务。
如果机构发生了此项业务,业务经办人必须及时催收,此项业务收回款项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每月末,业务经办人和财务部必须按应收款明细账与债务人进行核对。核对后,财务部向理事长提交编制的《月份应收款项帐龄分析表》;业务经办人向理事长提交《未收回款项原因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的书面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说明款项未收回的原因、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以及本人收回此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
第四条 其他应收款业务,原则上机构只对内部员工实行旅差费暂借款、零星购物备用金借款,不对外借款、垫款。内部发生的暂借款、备用金的范围、金额、批准权限、还款期限按机构的各有关规定办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事项的发生和支出的额度。
每月终了,财务部将规定时间内未清还的其他应收款编制《到期未归还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送主任,主任责成有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
第五条 预付款
本制度所定义的预付款是包括机构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预付账款和其他预付款。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财务部应随时监控预付款的变动情况,超过结账时间应立即向理事长汇报。
第六条 机构暂不开展预付账款和其他预付款业务。特殊情况发生此项业务时,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此项业务。发生预付款项业务后,机构应收到的商品或应接受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七条 坏帐的确认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而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停产无法偿还债务等。
第八条 计提坏帐准备报告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向主任、理事长提交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计提的每项商品或事项名称、债务人名称、商品数量、商品或事项金额、发生的时间。每项坏账形成的原因,采取了哪些追讨措施,目前的状况如何。
第九条 计提坏帐准备的审核、审批、管理
1、部门计提坏帐的准备报告,报主任审核后,报理事长复审。
2、理事长将复审后的计提坏帐准备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3、财务部按理事会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4、主任对理事会批准计提坏账准备事项的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按机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5、财务部对理事会批准计提坏帐准备的项目要建立备查簿,主任要督促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继续追收,减少损失。
第十条 核销坏帐准备的审批
1、核销坏帐准备时,向主任、理事长提交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核销商品或事项的名称、债务人名称、商品数量、商品或事项金额;
(2)每项坏账核销的原因,采取了那些解决措施,目前的状况如何;
(3)对门店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哪些影响;
(4)对涉及核销每项坏账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2、财务总监审核后报理事长复审,经理事会批准后进行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11年1月制订, 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构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增加效益,根据《北京春苗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易耗、易碎、更换频繁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一经确定,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批。审批后在下一年度实施,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执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机构购置、处置(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报废、丢失等)固定资产,均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机构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并交由新的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 机构对年度购置固定资产和年度维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机构的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的管理。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机构对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即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由理事长审批。
2、各部门按批准的计划购置,原则上理事长不再审批上报的临时购置申请,或超计划额度购置申请;购置固定资产计划当年有效,不得转下一个年度使用。
3、财务部根据部门年度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或临时批准的申请)和理事长的审核意见支付款项。财务部为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按照发票内容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将购置发票、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理事长的审核意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机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不允许把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账外资产处置。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管理
1、使用人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减少损失。
2、机构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主任和报告理事长,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3、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和理事长汇报,并采取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维护、维修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须按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固定资产维修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日常的维护。一次开支修理费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大修,一次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为日常维护。
2、各部门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开支,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修理费科目。发生的大修费计入待摊费用科目,按5年分摊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修理费科目。
3、机构确实需要对租赁的房屋出资装修的,装修费开支在5万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待摊费科目,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摊销的费用计入各项目费用—修理费科目。
第十三条 清查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机构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各部门须按时对所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2、每半年,办公室按清查、盘点要求组织各部门按财务部《固定资产卡片》登录的信息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清查、盘点后,各部门负责人须向主任和理事长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见附件)和《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要反映两方面问题,一是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富余、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产生的真实原因,二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用书面材料报主任和理事长。主任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的措施,报理事长审批。
3、办公室根据理事长的批示对各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对机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处置固定资产可归纳为四种情况,一种是机构部门之间调剂有无的无偿的固定资产转移;一种是因机构经济效益的需要有偿地将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抵押、投资。一种是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到不能使用,或者损坏、丢失,将其报废;一种是将固定资产捐赠公益事业。
2、处置固定资产时,各部门须向办公室提交《处置固定资产请示报告》,详细说明处置的原因。经办公室审核后,部门之间调剂固定资产报请主任审批,其他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均须报请理事长审批,
3、财务部根据主任、理事长的批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部门之间调剂的固定资产,只对《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进行变更,不做账务上的处理。
(2)将固定资产捐赠、报废、丢失、出售、投资时,要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净值、残值进行账务处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3)将固定资产出租、抵押时,对《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要进行变更;不做账务上的处理。
采取投资、抵押处置固定资产时,机构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还要进行评估,与对方签订合同,必要时还需进行公证。办公室将取得的合同、股权证、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件的正本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已停止使用达六个月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需向主任报送《停用固定资产情况报告》,详细说明停用原因和处置意见。经主任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办公室、财务部按理事长的审批意见进行实物、账务处置。
第三章 财务纪律
第十六条 机构所属部门、员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装修的;
3、设置账外固定资产账的;
4、个人原因将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七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机构财务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1年1月制订, 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的费用管理,加强费用核算,提高业务活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春苗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机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时,由机构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一章 费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权限和预算,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基金年只承担和机构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开支,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条 权责发生制原则。机构费用管理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条 预算管理原则。机构对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10月份主任向理事长提交下一年度的费用开支预算,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批。主任要严格控制临时性费用或超预算费用事项的发生。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或超预算开支的,必须先向理事长或理事会申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支。财务部不得擅自支付未批准的临时或超预算开支。
第二章 主要费用项目内容
第五条 费用管理是指机构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的管理。现将机构费用主要明细项目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六条 工资
1、工资是指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补贴。
2、理事长、主任、财务总监的年薪标准由理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年薪标准由理事会的办公会决定;发放各种补贴的种类、条件、范围、标准由机构的办公会决定。
3、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加班的人数、加班的时间由主任审批。加班时间由一小时算起,加班费按小时计算。
每人的加班费 =每人的工资/小时x每人的加班时间,
每人的工资/小时 = 每人的月工资/22.5天/8小时。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是指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提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2、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八条 伙食费
伙食费是指支付孩子的伙食费。孩子的伙食费包括购买的粮、菜、油、蛋、肉、鱼、奶粉、水果、饮料等食品;
伙食补贴标准每年制定一次,由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广告宣传费
1、机构支付媒体刊载的各种收费报道或开展宣传活动开支的相关费用。
2、实施预算内的广告宣传时,仍须理事长审核方案后,方可支付此项预算。
第十条 修理费
1、修理费是指修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房屋装修等的零星开支。
2、租赁的固定资产维修费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3、万元以下的修理费由主任审批,万元以上的修理费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租赁费
1、租赁费包括租赁房屋、租赁场地(包括业务活动、宣传活动、会议用的场地)和租赁用品用具等的费用开支。
2、实施预算内的租赁业务时,仍须理事长审核方案后,方可支付此项预算。
3、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的租赁合同由理事长签约,其他合同可由理事长授权签约。办公室负责合同建档、保管工作。
4、财务部根据合同正本或副本支付租赁费,无租赁合同不得付款。
第十二条 水电费
1、机构所使用的用水、用电费用的开支。
2、财务部不得支付已包含在租金内的用水、用电费用的开支。
第十三条 燃气费
1、支付机构所使用的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的开支。
2、财务部不得支付已包含在租金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的开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
1、交通运输费是指机构为业务活动支付的运输费、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市内公交车费、市内出租车费等费用。
2、市内交通按节约原则,员工公务外出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或地铁车辆等工具,在特殊情况下可乘坐出租车。
3、员工车辆用于机构业务时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可适当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购置除办公用品外的杂品、杂物、器具工具、家具用具等开支的费用。购置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入费用。
第十六条 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是指购置用以办公用的物品开支。
第十七条 邮电费
1、邮电费包括机构邮寄资料和物品的费用;机构的电话费;入网和设立网站的费用以及机构批准员工的手机话费等。
2、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手机话费,每月报销标准为:理事长200元/月,主任、财务总监120元/月,部长80元/月。特殊情况,其他员工因工作需要报销手机话费,由主任做一次性的审批,审批额为30元/月(包括30元)以下。
第十八条 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支付员工外埠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支付出差住宿费和出差补助的费用。
2、差旅费的具体报销办法见《北京春苗慈善机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培训费。培训费是指支付员工和救助儿童的培训费用,此费用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议费。会议费是指支付机构召开的或被邀请参加的各种会议费用的开支。此费用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是指招待外部人员的用餐费、礼品费。
2、开支业务招待费要事先得到理事长的批准,报销时由主任签字,同时要填报《业务招待明细单》,要严格控制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印刷制作费。印刷制作费是指为机构业务活动、办公、宣传活动印刷、制作的各种用品、宣传品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费是指机构购买的图书,订阅的报纸、杂志等支付的费用。各部门将购买的书刊、杂志加盖公章,编号后进行逐本登记。书刊、杂志不得丢失,不得归为私有。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机构支付给临时聘用、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中介费。中介费是指机构支付聘请的中介单位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公司、专业单位协助工作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手续费。手续费是指支付银行的利息、银行服务费、汇兑损益。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机构偶尔发生或无法归入上述明细项目开支的零星费用。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开支都要提供正规和真实的票据。对提供虚假发票或不实的开支,机构财务有权拒绝支付,并应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员工报销费用时须认真填写《费用报销单》上列示的内容,并将所附单据按类别整齐粘贴,以便于审核、装订。
第三十条 每15天处理一次员工日常费用报销业务,特殊岗位或每周开支额较大的业务事项可适当增加报销次数,具体报销时间和增加报销次数由财务部安排。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理事长可授权他人审批费用开支。授权他人审批时,必须向财务部下达“授权书”。授权书要注明被授权人的姓名,授权的范围、内容、金额和时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2011年1月制订, 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差旅费报销的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成本和方便出差报销工作等,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出差都必须与本机构业务直接相关,出差申请人和批准人要本着节约资源和满足业务需要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第三条 任何出差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在出差前一周,出差人员应向理事长或主任提交《出差借款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对于客户或会议提供了免费住宿或交通,或借住亲友家等没有发生费用的,不得再提出相关款项内容的报销申请。
出差人员到外埠参加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回京后,持主办单位开具的正式收费票据报销,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员工要有成本意识,注意节省开支,尽量乘坐火车,共用旅馆房间,在机场和城市间乘坐机场班车或方便的公共交通工具,提前计划行程,预定优惠机票等。
第六条 机构只承担和机构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超过规定限额和不合理的支出由本人自理。任何支出都要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七条 对超过机构标准,超过申请时限,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丢失原始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旅途中途停顿、逗留或私自改变出差路线等发生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发票,申请不实报销的员工,出纳将记录在案,并通知有关批准人并由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出差中发生的费用,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出差借款及报销的要求
第十条 出差借款要求。
1、出差前一周,出差人员将《出差借款申请单》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2、除理事长批准的紧急出差外,正常的《出差借款申请单》须提前三天送到财务,财务据此准备款项。
第十一条 出差报销要求。
1、出差人员回京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报销工作。
2、出差人员应详细、完整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所附单据粘贴整齐,送相关领导审批。
3、每周三为财务部办理出差费用的报销时间。特殊岗位或每周出差支出额度较多的人员,可由财务部增加报销次数。
第十二条 出差报销内容及标准。
1、出差人员要提供旅馆的住宿发票和收取费用的明细清单,机构只负担规定额度内的住宿费,不负担旅馆房间内饮料、食品、收费电视、洗衣费等费用。
2、交通工具。
除理事长、主任、财务总监出差可乘坐飞机的经济舱外,一般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仓,并要尽量选择打折机票。
一般人员,国内单程旅程从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7时,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二等座。
3、住宿标准。
理事长住宿标准400元/天(包括400元)以下;主任、财务总监住宿标准300元/天(包括300元)以下;一般人员住宿标准200元/天(包括200元)以下。
4、餐费标准。
出差人员的餐费报销标准是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每天每人报销60元,凭发票报销。
5、出差当地交通费额度(不包括往返机场、火车站的交通)为: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天不超过30元;其他城市每天不超过20元。出差人员要尽量乘坐出差当地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6、出差期间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的,要事先请示理事长批准,理事长要在《出差申请单》上批示限定的额度,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此额度。
7、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和宴请费或礼品费,在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的额度内的凭发票实报实销,超过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额度的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理事长审批权限:
(1)审批主任、财务总监的出差申请和出差费用的报销;
(2)审批出差时申请的宴请或礼品费;审批超过申请标准的宴请费或礼品费;
(3)审批超出出差报销规定标准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
(4)审批机构被邀请外出参加的各种会议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5)审批出差期间发生的特殊费用。
2、主任审批权限:
(1)主任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申请和审批本制度内规定的一般人员出差报销标准内的费用开支。
(2)审批一般人员出差中途停顿、逗留或改变出差路线的申请和相应发生的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出差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2011年1月1日制订,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春苗慈善机构(下称“机构”)临时因公出国人员费用的开支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精神,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4)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三)住宿费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
(1)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机构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机构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八条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的换算比例标准以换取外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兑换比价为标准计算,无兑换价的按出差当月一日的汇率(折算汇率)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实际票价报销;
第十条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出国人员应选择优惠、打折、团购等方式选择住宿、当地交通。由于各国的票据取得方式、样式不同,能取得当地票据的应尽量取得票据,妥善保管,回国后按要求报销。实在无法取得有效票据的,经主管上级及财务批准按不同地区、国家包干使用(包干内容:住宿、当地交通、餐饮、通讯及公杂费),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天补助标准:欧美700元人民币;亚洲、港澳台6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如为商务团出国考察,住宿统一安排,伙食费及公杂费按不同地区、国家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天补助标准:欧美300元人民币;亚洲、港澳台2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制度2014年10月制订,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构的会计档案能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失散和泄密,根据国家档案局(98)号文、财政部财会字第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机构专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制度由机构制定,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时,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条 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本制度所阐述的会计档案,特指财务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条 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资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
第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机构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包括四部分
1、会计凭证类: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其它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要求编报的各种财务指标快报,审计报告等)。
4、其他类: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业务部门留存的出入库单、保管卡片,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指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各种数据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机构财务部应将每月已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条 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按月顺序编号,每月装订一次。
装订的记账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列示的内容要填写齐全,封面的内容包括:起止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张数,编号,全月册数,签章等。年度终了按全年顺序统一立卷编号。
第十条 会计账簿
年度终了,将总账、日记账、明细账打印,装订成册,再整理、立卷。
1、会计账簿装订前应认真填写账簿启用表的各项内容;
2、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为;
(1)会计账簿装订封面
(2)账簿启用表
(3)账户目录
(4)按本账簿页数的顺序装订帐页
(5)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3、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4、会计账簿装订后的封口处,应加盖名章;
5、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按月装订成册;
2、会计报表应整理平整,防止折角;
3、会计报表装订前要填写会计报表编报目录,按编报目录的编号顺序排列装订;
4、会计报表的装订顺序为;
(1)会计报表封面
(2)会计报表编报目录
(3)按会计报表编报目录编号顺序排列的会计报表
(4)会计报表封底
第十二条 将账簿、报表等各种数据资料磁盘复制二份以上,并注明每一张磁盘内的详细内容,将备份的磁盘分别存放在两个以上的不同建筑物内。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
第十三条 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会计档案借阅清册。
1、上级主管部门需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2、机构内部人员需借阅会计档案时,经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财务室,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由财务部长或财务总监批准,办公室见批准单后方可同意复印。
4、经批准借阅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档案的人员按时收回。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保管期限见附表。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经理事长批准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会部门与档案部门共同监销。
2、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机构领导。
3、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七、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机构财务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2011年1月1日制订,2018年9月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